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原液”获刑 警惕新潮饮品陷阱。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审结了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并需承担10倍惩罚性民事赔偿。该判决已*效。
*提醒消费者,在酒吧等休闲场所消费时要警惕各类“新潮饮品”,拒绝有毒有害添加物,切勿因追求新奇而受损。
李某是某酒吧的营销人员。在营销期间,他明知俗称“滴滴”的原液对人体有害,仍多次将其掺入饮品售卖给客人。截至案发,李某销售该“特制饮品”的金额达17415元。
经检测,“滴滴”原液含有“1,4-丁二醇”成分。这种物质是一种化工原料,并非食品添加剂,作为“γ-羟基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快速代谢为“γ-羟基丁酸”。这是一种我国管制的第一类*,属于合成毒品,极易成瘾,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少量摄入可致兴奋、致幻,大量摄入会引发镇静、麻醉,过量摄入可导致急性中毒,滥用还会造成心血管损伤、精神异常甚至昏迷、死亡。
*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犯了众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处李某*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支付十倍民事赔偿金174150元(上缴国库);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建议消费者自爱自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时提高警惕,不饮用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饮品,不轻易接受陌*人递来的饮料,不主动要求添加非食品类原料,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警告不法分子,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切勿借“新奇饮料”“助眠饮品”等幌子,在娱乐场所售卖有毒有害饮品,否则必将承担沉重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