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认为,网络直播打赏区别于普通无偿赠与,用户通过平台充值购买虚拟道具并向主播打赏,本质系以对价方式换取主播直播表演、线上互动、视听体验、PK等网络文娱服务,具备有偿消费、对价互换的合同特征,并非无偿施惠行为,遂驳回了妻子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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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6年2月至5月,陈某充值购买某平台“钻石”,并在某平台直播间向主播褚某打赏超150万元。此外,5月20日,女主播褚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某520元,备注“好好生活520快乐”。法院查明,女子黄某与陈某系夫妻,案涉充值、打赏事实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陈某陈述其从事销售工作,年收入几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
陈某的妻子黄某诉称,陈某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严重侵害了黄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女主播褚某与陈某存在暧昧关系,褚某通过对陈某实施哄骗行为,诱导陈某在直播间大额充值、刷礼物,刻意将陈某打造成榜一大哥人设,持续攫取巨额直播打赏收益。而直播平台负有网络内容审核、主播行为监管、异常大额消费风险、规制违规情感直播的法定监管义务,但平台明知褚某实施虚假婚恋诱导、暧昧擦边直播、违背公序良俗收割粉丝财产的违规行为,且短期内产生百万级异常大额打赏流水,却未履行弹窗预警、违规警告、限流封禁、约束主播提现、风控处置义务,存在重大监管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