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话题“越来越多物业公司正撤出小区”引发关注。中指研究院发布的《2024—2025年中国物业服务企业发展报告》显示,2024年至2025年,全国TOP50品牌物业在管项目主动撤场率同比上升37%,住宅项目占比超八成。2025年1月至9月,全国公开撤场案例达120起,同比翻番。
据媒体报道,这些主动撤场的物业公司对外多以“亏损严重、入不敷出”为由。例如,浙江湖州一小区物业费收缴率连年下降,2026年至今收缴率仅为16.5%,物业因亏损严重,宣布将于6月30日退出,比合同期限提前了4个月。面对物业公司的“亏损论”,业主们则认为:我们不是不愿交钱,是交了钱得不到对等的服务。
物业公司以“亏损”为由主动撤场甚至提前撤场,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撤场时必须履行交接义务,不得擅自中断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公司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是违约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长期拒缴物业费构成根本违约,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物业公司可依约定解除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业主。若因物业服务公司违法、违约撤场,导致小区陷入混乱,业主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存在资料不移交、财务不结算等*,业主可以通过诉讼主张,也可以向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协助、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