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随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保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以及国家药监局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介绍了有关情况。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提到,自2015年6月以来,除*品和第一类*外,其他药品已取消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企业可以根据临床价值、市场需求、竞争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定价,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决定。该《意见》强调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以市场为主导的改革方向,并指出政府应更好地发挥作用,确保市场的有效性。
施子海进一步解释说,药品作为特殊的民*必需品,其价格问题涉及复杂的利益格局。一方面,需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来平衡各方利益,防止市场失灵;另一方面,由于药品领域技术门槛高且信息不对称,政府必须在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作用。因此,《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科学处理药品领域的市场与政府、活力与秩序、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弥补市场缺陷。
《意见》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来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并规范价格秩序。例如,推动参比制剂(即官方认定用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与通用名药(即通常所说的仿制药)之间形成合理的价格梯度,这有助于支持创新研发同时促进同类药品价格均衡。此外,《意见》建议实施药品价格智能监测和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对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上价格异常偏高的药品进行标识,以此向医疗机构提示价格风险,鼓励他们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从而促使企业合理定价。这些措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稳定运行、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以及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