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在停车场摆弄鱼竿时,不慎触碰到上空的高压导线,不幸触电身亡。因赔偿协商未果,麦某家属*涉事多方索赔66万余元。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公布了一审判决书。
2024年10月6日中午,麦某到某停车场取车时摆弄自己的鱼竿,不慎触碰上方的35kV高压导线,引发触电事故身亡。电线杆上挂有警示牌,内容为“严禁未经安全交底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起吊、开挖、堆土和灌浆等作业,35-110千伏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平行延伸10米范围内的区域,施工人员及机械必须与带电导线保持5米以上距离”。
案涉停车场由韦某经营,地块管理者为某公司。停车场内以沙石平整,杂草丛*,未施划车位进行有序停放。停车场内安插两根高压电线杆,高压导线贯穿部分区域。事发当日,高压导线下停放了数辆重型货车。经现场勘察,各方确认高压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6.29米。根据《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35kV-66kV导线在“人口密集地区”的离地最低距离为7米,“人口稀少地区”的离地最低距离为6米。
*认为,高压导线距离地面6.29米,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现场的警示牌内容足以起到警示作用,供电局已尽警示义务。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审慎观察周围环境,在高压导线下摆弄钓鱼竿,对于损害的发*存在重大过失。因此,*酌定供电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185028.8元。
韦某作为停车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明知场内有高压导线、存在安全隐患,未设置警示标志,还默认车辆停放在危险区域,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酌定其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85028.8元。某公司作为地块管理者,享有“管理费”收益,明知地块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制止韦某不当的管理行为,存在过错,酌定其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92514.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