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明确了两项个税征管事项。其中一项是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税优惠政策。公告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这项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和申报操作流程保持不变。
另一项政策涉及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个人税负。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时,对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预缴。资源回收企业常从自然人那里回收报废产品,但自然人往往不愿或不能开票,导致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发票抵税。为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税务总局允许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为了防控企业“反向开票”风险,税务总局推行“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将税务规则嵌入线上支付平台,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在支付时自动完成应纳税款计算、扣缴入库和预填开票,做到支付发票流、人企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鼓励更多回收企业和自然人选择“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并结合该模式可以实现销售额实时累计的技术优势,适当调低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率。此前这类经营所得个税预缴率为0.5%,而新政策出台后,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个税预缴率降半。若自然人出售者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仍按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