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怀疑儿子耳聋是幼时生病由村医王某治疗所致,多次与王某理论。2024年3月26日,刘某携带尖刀前往某院办公室找王某理论,在未得到回应后捅刺王某数刀,随后喝下农药企图自杀但未遂并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同年2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
王某自2024年3月26日至次年2月3日住院治疗、检查等共花费医疗费8.7万余元。经鉴定,王某因外伤致右侧臂丛神经部分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刘某已获刑,王某因刘某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应获得赔偿。法院核定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0.6万余元。由于刘某的犯罪行为,王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于今年5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刘某需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0.6万余元,并驳回了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