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银行被判赔一半 点击黄色网页引发争议。李某在出境旅游期间,使用手机搜索地图时曾点进跳出的黄色网页。随后他的银行卡短时间内被89次刷卡消费,扣除退货退款金额后总消费金额为13.4万余元。警方认为其银行卡盗刷符合立案条件并立案侦查,但案件尚未侦破。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本金13.4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李某存款本金6.7万余元及利息。双方均提起上诉后,昆明市中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显著增加了手机被病毒入侵或交易验证信息被窃取的可能性,违反了对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的妥善保管义务;银行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及时识别并防控网络盗刷风险,双方均存在过错。
李某家住昆明市宜良县,向某银行宜良县支行申领了储蓄卡。去年7月28日,他出境至日本旅游,并于8月3日回国。7月30日至31日,李某的银行卡通过跨行POSP消费的方式分89次被刷卡消费共13.6万余元,扣除两次退货退款后的消费金额为13.4万余元,这些消费都是通过网络支付平台操作完成的。
根据银行提交的业务记录,去年7月30日凌晨,李某通过手机银行申请案涉银行卡与其支付宝签订快捷支付协议,不久后又解除了该协议。7月31日下午,李某的妻子持案涉银行卡到银行存入10元。
8月4日,李某因银行卡中的钱不见了而报案。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自己下载了某浏览器以搜索日本地图,在搜索过程中点击了跳出的黄色网页。8月26日,宜良警方出具立案告知书,认定李某银行卡被盗刷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侦查。今年6月23日,警方表示无法确定嫌疑人,目前该案属于未破案件。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宜良支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宜良支行在案涉银行卡出现短时间内89笔非正常网络消费支付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和防护机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在手机上下载浏览器并点击不明网页,增加了手机被病毒入侵或交易验证信息被窃取的风险,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平均分担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警方已立案侦查,虽未破案但未否定盗刷性质。李某点击高风险网页,增加了手机被病毒入侵或交易验证信息被窃取的可能性,构成过错。宜良支行系统虽发送短信通知,但未对高频异常交易采取有效措施,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的责任划分得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