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刘绍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同时,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3年间,刘绍勇利用担任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此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绍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绍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