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二孩、二胎政策已经全面实施开来,但是部分家庭任然是独*子女家庭,拥有《独*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育条例中规定,只要是在一对夫妻*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执行,在二孩政策实施后任然不*育孩子的家庭,还是可继续领取独*子女奖励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育条例(2016版)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如: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对夫妻*育两个子女的政策,而一些夫妻在2015年10月左右*育了一个孩子,决定不再*育,按照规定在该子女*育后到14周岁前都可办理《独*子女光父母荣证》,但是因为二胎政策的普及,部分省份已近开始停止办法《独*子女父母光荣证》,所以这部分父母在《独*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颁发前办理的话,可继续享受独*子女奖励费。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子女发*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不过如果该父母在后来在*育了一个子女,可能还是独*子女,但是已经不会再享受独*子女父母奖励,而领取过的奖励也不需退还;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育条例》修改历史:
1、1990年10月12日,开始实施《人口与计划*育条例》;
2、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完成了《人口与计划*育条例》的第一次修正;
3、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第二次修正《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育条例》;
4、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第三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育条例》;
5、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第四次修订;
6、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第五次修订;
7、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第六次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育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