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发布消息,抢劫杀害网红“罗大美”的主犯余金*于当天被执行*。罗大美的妹妹尚女士表示,她和父母刚刚得知这个消息,虽然余金*被执行*,但家人的悲伤和痛苦并不会因此消失。不过,随着案件的落幕,家人终于可以慢慢向前走,并将去哥哥坟前告慰亡灵。尚女士透露,从案发到余金*被判处*,其亲属从未向受害人家属道歉。
此前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余金*、杨恒与被害人尚某锋(网名“罗大美”)三人时有交集。余金*在与尚某锋交往过程中,知道尚某锋是网红且比较有钱,因自己长期赌博急需用钱,便与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杨恒多次商议抢劫、勒索钱财。
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未果。7月5日晚,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住处后离开。余金*诱骗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玉姣驾驶车辆将尚某锋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亲戚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转账200余万元。
7月7日凌晨,余金*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尚某锋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红薯窖内。作案后,余金*和沙玉姣返回南阳,抛弃了作案工具和衣物。当天下午,余金*再次回到掩埋现场,对红薯窖进行填埋。
南阳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余金*、沙玉姣、杨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在抢劫被害人财物后杀人灭口,还构成故意杀人罪。余金*主动提起抢劫犯意、预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抢劫;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二人在抢劫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为从犯。
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十三年;并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宣判后,余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最高人民*经复核依法核准余金**。2026年4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遵照最高人民*下达的执行*命令,对余金*执行*。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余金*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