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向子女索要“带孙费” *支持 义务转嫁获补偿。小蔡夫妇在2018年*育女儿后,长期将孩子交由父母老蔡夫妇抚养照顾。6年间孩子的日常*活、医疗、兴趣班等所有费用均由老人承担。因认为小蔡夫妇作为父母未尽到法定抚养义务,老蔡夫妇诉至*。*审理后认定,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长期怠于履行义务,构成义务转嫁。考虑到隔代抚养属于家庭互助行为而非纯粹的金钱交易,*结合双方经济情况、实际付出与当地*活水平,酌情判决小蔡夫妇支付抚养费12万余元。
2018年,小蔡与小刘*育一女小豆(化名)。随后,他们将当时只有1岁的小豆送到小蔡父母老蔡夫妇处照顾。此后,除少数节假日外,小豆主要由老蔡夫妇抚养照顾。其间,小豆的日常*活、课外兴趣班、医疗等所有费用均由老蔡夫妇承担。老蔡夫妇认为,小蔡、小刘作为小豆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未履行主要抚养义务,于2024年以抚养费*为由将小蔡、小刘诉至*,要求支付抚养费32万元。
*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社会*活中,祖辈对孙辈的关爱、照顾较为普遍,祖辈常基于亲情关系协助抚养孙辈,由此形成的隔代抚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子女抚养的压力。但孩子的第一抚养人及第一责任人是父母,其他长辈出于关爱提供的帮助不能取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小蔡夫妇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长期怠于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故对老蔡夫妇主张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抚养费金额,从家庭伦理角度看,老蔡夫妇基于亲情关系积极协助抚养孙女符合传统家庭伦理道德,其行为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并非金钱可衡量的等价有偿行为。考虑我国现实社会家庭结构、*活状态、*活方式等情节,不宜简单地基于票据、证明等证据即认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产*了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在老蔡夫妇主张抚养期间,孩子的日常*活起居由老蔡夫妇代为抚养照顾,小蔡夫妇对孩子的抚养、照顾较少,老蔡夫妇在孩子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花费了较多费用。


